停车收费有望告别“贵乱差”

  • 发布时间:2016-06-17 18: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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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蓬江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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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停车收费方式、定价标准等将“有章可循” 

  停车贵、收费乱、服务差是困扰有车一族的“老大难”问题。如何规范停车收费?日前,市发改局制定的《江门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对停车收费的定价标准、收费方式、责任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如停车场可实行区别定价、多类情况可免收费、停车场不能“只停不管”等。这将对我市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积极引导停车场服务行业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产生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

  【谁收费】

  三类停车场可自主定价

  《实施细则》明确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作为停车收费的主管部门,要求收费应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组织价格听证会征求民意。

  记者了解到,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依法制定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主要有三类,一是以停车为主营业务且具有独立产权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二是住宅小区停车场;三是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和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

  至于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停车收费则由政府定价,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

  其中,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最受市民关注。《实施细则》指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是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等委托,根据合同约定向业主或车位使用人,收取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及管理服务的费用。因此,具体收费标准应由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如停车场经营者己收取停车费,则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的物业服务费。

  【收多少】

  按车型、时长、时段计算

  车型、时长、时段是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从车型分类看,《实施细则》主要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小车为载重2吨及以下或载客20座及以下的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机动车;超大型车则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从停车时长来看,收费可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算,也可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停车超过免费时段后,可按实际停放时间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以“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一天收一次费。

  此外,停车收费还可根据不同时段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如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实施细则》规定,跨时段前后不同收费标准的差异不应过大。

  《实施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免收停车费的情况,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停车场,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可免费;实行收费的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停车不超过60分钟可免费。

  【怎么管】

  停车收费须明码标价

  杜绝停车收费乱象重在监管。《实施细则》要求,所有提供停车服务的各类经营者,都应严守《价格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

  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要设置统一格式制作的标价牌,公示定价主体、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保管时限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采用不同的颜色标牌来区分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此外,停车服务经营者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于不执行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查处,尤其是对于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停车收费,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如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针对当前停车场“只停不管”的争论,《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丢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料来源: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