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

蓬江法院发出的我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昨日,记者从蓬江区法院获悉,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已于近日分别送达给了相关各方,开始生效。据记者了解,这是自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市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5月16日,蓬江区法院西区审判庭当庭裁定,对遭受丈夫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杨某实施人身安全保护。随后,法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该裁定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的杨女士表示,自己与被申请人尹某在2014年2月17日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婚前即2008年9月1日已经育有一子。婚后由于尹某对家庭及儿子不尽义务和责任,夫妻双方经常吵架,造成感情不和。杨女士曾于去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尹某经常威胁、殴打杨女士,并使用言语攻击和谩骂,导致杨女士身心遭受严重伤害,杨女士多次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求助。另外,杨女士在今年4月21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已受理。尹某知道她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后,言行上更加变本加厉,杨女士及儿子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影响,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组织双方了解情况。尹某否认有家庭暴力,但承认曾经打烂家里门上的玻璃,并且在法院对其进行询问期间表现得极其不耐烦,最后以要上班为由,不顾法官劝阻,没有签笔录就离开法庭。杨女士则认为尹某脾气暴躁,经常语言威胁及打烂家里的东西,并且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经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杨女士申请法院向派出所调取的报警资料可以认定其遭受了家庭暴力,杨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及《民事诉讼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尹某对申请人杨女士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尹某若在限定期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点评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于2016年3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此部法律的亮点内容之一。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办案法官郭子托说:“为了提升维权意识,我们在发出的人身保护令的最后,特地加上了‘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等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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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长期被妻子谩骂
男性也应考虑维权
《反家庭暴力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将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判家暴离婚案件的证据,有助于帮助受害人胜诉。
●受害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对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向法院申请。法院必须受理人身保护令申请,在72小时内要作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作出。
●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如果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施暴可撤销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仍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还有较为突破性的亮点:
●精神暴力纳入家暴范畴。而且,家暴受害者也不仅是妇女儿童,男性也可能是家暴受害者,如果长期被妻子谩骂,也应考虑维权。
●“情侣同居”也适用新法。《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同居的情侣也适用于这部法律,其间发生的家暴行为,也受到法律约束。
资料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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